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 吳錦楨 相對人財團法人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吳錦楨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四項、第三條、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二條第四項、第三條、第九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茲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6年3月5日決議修改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教育部函、相對人第5屆董監事第2次會議記錄、會議簽到單、委託代理同意書、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2條第4項、第3條、第9條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其主管機關即教育部就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乙節之意見,該部亦函復相對人修正捐助章程第2條第4項、第3條、第9條,業經該部許可變更在案等語,有該部106年6月22日臺教社㈢字第1060085227號函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該部分之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5條部分,則係配合本次修訂而增列修訂日期於章程內,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葉乙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