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裕鑫 被上訴人即被告詠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萬6,320元【計算式:(40,752元+2,520元)×12月×5年=2,596,320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萬0,11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6,740元(計算式:40,110元x2/3=26,74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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