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蕭又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玖拾元,及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蕭又恩於民國110年09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