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安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9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吳家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9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判決正本於110年11月3日送達於被告居所地之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10樓,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刑事上訴理由狀,但均未於書狀內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