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4990號債權人 王素慧 債務人 温純真 債務人 廖芳 娸債務人 廖婕宇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廖志明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除有書面約定或商業上另有習慣外,利息不得滾入本金,再生利息,今債權人請求將上開本金新臺幣陸佰萬之利息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伍佰元計入本金,此再生利息部份未提出相關之釋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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