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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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001號聲請人隆泰有機物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福全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古獻朝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234,600元,到期日民國101年6月3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是上開本票因欠缺本票應記載事項而無效,不得據以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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