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郁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83號、112年度緩字第1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郁芹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2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證,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充電頭1個2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充電線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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