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 劉鈞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塗蕙如┌──────────────────────────────────────┐│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戶號│姓名│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劉鈞憲│70ND-00000000-0│1│1,000│├─┼────────┼────┼───┼────────┼────┼────┤│2│聲寶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劉鈞憲│77ND-00000000-0│1│1,000│├─┼────────┼────┼───┼────────┼────┼────┤│3│聲寶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劉鈞憲│77NX-00000000-0│1│231│├─┼────────┼────┼───┼────────┼────┼────┤│4│聲寶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劉鈞憲│79NX-00000000-0│1│523│├─┼────────┼────┼───┼────────┼────┼────┤│5│聲寶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劉鈞憲│83NX-00000000-0│1│401│├─┼────────┼────┼───┼────────┼────┼────┤│6│聲寶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劉鈞憲│84NX-00000000-0│1│530│├─┼────────┼────┼───┼────────┼────┼────┤│7│聲寶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劉鈞憲│85NX-00000000-0│1│445│├─┼────────┼────┼───┼────────┼────┼────┤│8│聲寶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劉鈞憲│86NX-00000000-0│1│539│├─┼────────┼────┼───┼────────┼────┼────┤│9│聲寶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劉鈞憲│87NX-00000000-0│1│592│├─┼────────┼────┼───┼────────┼────┼────┤│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劉鈞憲│89NX-00000000-0│1│326││0│││││││├─┼────────┼────┼───┼────────┼────┼────┤│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劉鈞憲│90NX-00000000-0│1│939││1│││││││├─┴────────┴────┴───┴────────┼────┼────┤│合計│11│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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