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聲請人 項兆祥 代理人 黃郁叡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項兆祥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項兆祥前曾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9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9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該聲請免責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於法自屬有據。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