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43號聲請人 簡曉茹 代理人 陳麗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燕雯 等四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 簡榆恩 、張燕雯、 簡嫚萱 、 簡瑞瑩 提起分割遺產之請求,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經濟狀況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1件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所提訴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