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交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審交聲字第56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於民國99年7月26日所為之處分(投監四裁字第裁65-JC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99年4月12日
9時40分許,行經南投縣南投市○○路與南陽路口處,因「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之違規,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下稱原舉發機關)警員當場攔停,掣填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其違規,嗣異議人於應到案日期前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請原舉發機關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有上開違規行為,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等語。
二、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伊是綠燈左轉,非紅燈右轉;伊有攜帶駕照,爰請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第3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件異議人於99年4月12日9時40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行
經南投縣南投市○○路與南陽路口處,因「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之違規,為原舉發機關員警當場攔停,並掣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情,有前揭舉發通知單各1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99年7月19日投警交字第0990011157號函1份在卷可稽。異議人雖矢口否認有何前揭違規行為,並以前詞置辯,惟本院依職權傳喚本件舉發員警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警員 吳國雍 到庭具結證稱:「(請描述舉發當時經過?)當時我們在南崗路與南陽路作交通稽查勤務,T字路口車流量比較大,所以有左轉指示燈才能左轉(此即左轉保護號誌),當時我所站的位置在南陽路是紅燈,南崗路直行方向是南北向不停在動,異議人在這時候左轉南崗路方向,我當時判斷如果南崗路車流量不斷,表示南崗路還沒有亮左轉指示燈所以不能左轉。當時我攔下異議人請異議人出示行照、駕照,當時異議人拿出行照及身分證給我,當時異議人有異議稱:這邊的人都是只要看到綠燈就可以左轉。當場異議,因為我沒有架設錄影設備,所以我只能憑當時車流量來判斷有沒有左轉,異議人聲明異議我怕冤枉她,所以只針對未帶駕照部分、沒有爭議部分開單。」等語(見本院99年9月23日訊問筆錄)。按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警察製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公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有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故執勤警員方得當機處分以達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是以本件舉發人即執勤員警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及安全之職責所為之舉發行為,本應受到合法及正確之推定。況警員係屬司法警察人員之一份子,應深切明白出庭作證具結後,應據實陳述之義務及如有偽證應受處罰之嚴重後果,且舉發違規之員警既為依法執行交通勤務之員警,其與異議人間並無任何親誼怨隙存在,苟非實情,當無甘冒自身觸犯偽證罪之風險而設詞誣攀異議人之理;是若舉發員警係親眼見聞違規之經過,並經以證人身份具結後,在法院為證述,仍不失為認定交通違規事實有無之證據方法。而異議人上開違規事實亦據舉發員警於本院調查時到庭具結後以證人身份陳述親見之違規經過,業如前述,則應可信賴警員吳國雍上開證詞自屬客觀公正,足以採信。是異議人確有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之違規事實,堪以認定。
㈡至異議人另辯以伊是綠燈左轉,非紅燈右轉云云,惟本件原
處分機關所處罰之事實並非異議人有「紅燈右轉」之違規,其容有誤會;且據前揭證人所述,異議人於上開時間在該路口左轉,亦非適法,是異議人所辯,要非可採。
五、綜上,異議人於上開時、地,確有「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00元,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