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54號聲請人 楊世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新聞紙刊登內容雖有遺漏帳號末2碼「00」,然依其餘刊登內容,仍足特定與裁定公示催告之內容係屬同一,尚不影響公示催告效力,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莊正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54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伸和食品行│空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60,990元│103年4月1日│JN0000000││││ 王道行 ││行三民分行│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