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國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4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18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名帥大飯店第709號房間內,查獲被告于國耘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4月11日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4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吸食器1組,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依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經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4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可憑。
(二)本件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吸食器1組,經送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384號鑑驗書附卷可稽。上揭扣案物因與毒品相結合無從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