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05號原告 李金再 被告 賴順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如附表之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原判決如附表之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江彥儀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政佑附表:
編號原判決欄位原判決記載更正後記載1附表說明欄㈡⒊收文字號: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109年普登字第37260號收文字號: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109年山普登字第37260號2附表說明欄㈢⒈收文字號: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109年普登字第37250號收文字號: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109年山普登字第37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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