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512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聲請人請求之金額及據以計算利息、違約金之金額係包含已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請具狀釋明本件現金卡消費款本金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交易明細..),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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