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9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904號債權人 翁榮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進武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陳進武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請釋明債權新台幣15萬元、26萬元,台端係依據票據或借款關係請求?
三、承二,如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①各張本票有無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
原本請求付款之意。)②各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四、承二,如台端係依借款關係請求,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五、債務人陳進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