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896號債權人高雄市阿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展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會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債務人朱展志自民國110年1月29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則貴會自110年1月29日起即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帳務明細表。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