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慈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慈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陳慈仲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4至1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本件聲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9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3月,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逾附表所示41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31年6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4所定之執行刑合計有期徒刑13年3月,加計附表編號15所示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3年9月(計算式=13年3月+6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1日│106年8月22日│106年8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15│106年度毒偵字第415│106年度毒偵字第415│││5號│5號│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616│106年度訴字第2616│106年度訴字第261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54│107年度上訴字第554│107年度上訴字第554││││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4月13日│107年4月3日│107年4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776號│││107年度執字第6775││││號│││├─────────┴───────────────────┤││編號1至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3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1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4次)│(4次)│(4次)│├────────┼─────────┼─────────┼─────────┤│犯罪日期│106年6月26日、│106年7月8日、│106年8月5日、│││106年7月9日、│106年7月15日、│106年8月11日、│││106年7月13日、│106年7月23日、│106年8月13日、│││106年8月6日│106年7月29日│106年8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3182│106年度偵字第23182│106年度偵字第23182│││、30033號│、30033號│、3003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52│106年度訴字第2452│106年度訴字第245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9日│107年4月19日│107年4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52│106年度訴字第2452│106年度訴字第2452││││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14日│107年5月14日│107年5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964號│││(編號1至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3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9月│││(4次)│(3次)│(3次)│├────────┼─────────┼─────────┼─────────┤│犯罪日期│106年8月19日、│106年7月17日、│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26日、│106年7月26日、│││106年7月14日、│106年8月12日│106年8月11日│││106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3182│106年度偵字第23182│106年度偵字第23182│││、30033號│、30033號│、3003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52│106年度訴字第2452│106年度訴字第245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9日│107年4月19日│107年4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52│106年度訴字第2452│106年度訴字第2452││││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14日│107年5月14日│107年5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964號│││(編號1至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3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4次)│有期徒刑4年(4次)│有期徒刑4年(3次)│├────────┼─────────┼─────────┼─────────┤│犯罪日期│106年6月3日、│106年6月17日、│106年7月10日、│││106年6月9日、│106年6月25日、│106年7月21日、│││106年6月9日、│106年7月5日、│106年7月24日│││106年6月12日│106年7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3182│106年度偵字第23182│106年度偵字第23182│││、30033號│、30033號│、3003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52│106年度訴字第2452│106年度訴字第245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9日│107年4月19日│107年4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52│106年度訴字第2452│106年度訴字第2452││││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14日│107年5月14日│107年5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964號│││(編號1至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3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3次)│││├────────┼─────────┼─────────┼─────────┤│犯罪日期│106年7月6日、│106年7月11日│104年9月13日至104│││106年7月19日、││年9月19日│││106年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3182│106年度偵字第23182│105年度偵字第26745│││、30033號│、30033號│、2674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52│106年度訴字第2452│106年度原訴字第7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9日│107年4月19日│108年9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52│106年度訴字第2452│106年度原訴字第78││││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14日│107年5月14日│108年10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96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編號1至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3月)│109年度執字第1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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