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21號原告 蔣惟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環保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億8599萬70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8億14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億8599萬7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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