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光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曉汾附表:
裁定欄位原裁定內容更正後內容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110年2月2日112年3月23日附表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偵字第2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68號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欄112年度少侵訴字第1號112年度金簡字第395號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112年12月22日112年12月28日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案號」欄112年度少侵訴字第1號112年度金簡字第395號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欄113年1月26日113年1月24日附表編號2「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