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3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陳欣嬪
陳步偉
一、債務人陳步偉、陳欣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欣嬪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陳步偉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0,61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欣嬪自110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274,4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陳步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張皇清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03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4486元陳步偉、陳欣嬪自民國110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4486元陳步偉、陳欣嬪自民國110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