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491號原告 林偉芳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被告 劉冠興 代理人 梁秀盡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複代理人 張竫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江慧貞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原判決記載│更正後之內容││處│││││││├───────┼─────────────┼─────────────┤│主文欄第8行│各新臺幣『捌仟』元│各新臺幣『壹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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