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任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1747、2272、2449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參。
三、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2所示):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計4包(又其外包裝袋合計4個,因均與其內之海洛因無法析離,亦應視為第一級毒品),均含如附表編號1所示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顯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計10包(又其外包裝袋合計10個,因均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亦應視為第二級毒品),均含如附表編號2所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顯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2年度毒偵字第2272號卷第23至24、27頁,102年度毒偵字第2449號卷第17、20頁)。此外,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02年8月11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2年8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7張、102年度毒保字第333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品照片、102年度安保字第432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品照片、本院102年度毒聲字第584號刑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02年12月5日中戒所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毒偵字第174
7、2272、2449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中市警太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7至10、12至16、26至29頁,102年度毒偵字第2272號卷第20至22、25頁,本院102年度毒聲字第584號卷第4頁至第4頁背面,102年度毒偵字第1747號卷第21至23、27至28頁)。從而,此部分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應予准許。至於此部分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均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聲請駁回部分(如附表編號3、4所示):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包,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分別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有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2年度毒偵字第2449號卷第17、20頁)。被告雖曾於警詢中供稱:分裝好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是我自己與女朋友及朋友要自行吸食用的等語(見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8頁),惟觀之被告另案涉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之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0463、25145、25275號、103年度偵字第1461號),依其附表一編號31、41、46所示,被告於102年9月4、5日,分別販賣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予 黃文合黃明進劉邦助 ,且此部分犯行為被告於該案偵查中所承認(見102年度偵字第20463號卷二第42頁背面至第43頁),而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被扣案之時間點為102年9月5日,兩者時間密接、毒品種類相同,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為該案檢察官起訴書所引用作為證據,並請求法院於該案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見本院卷第7頁背面至第9頁),該案經起訴繫屬至本院,目前由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91號審理中。是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海洛因、編號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所剩?或他案販賣毒品所剩?尚待法院於另案審理中釐清。聲請人逕於本案施用毒品案件經不起訴確定後,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自有未合。據上小結,此部分聲請人之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送驗鑑定結果│沒收銷燬│││稱及數量││與否│├──┼────┼──────────────────┼────┤│l│海洛因4│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2年11月│沒收銷燬│││包(含包│2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裝袋4個│見102年度毒偵字第2272號卷第27頁)││││)│鑑定結果:經檢驗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20公克(驗餘淨│││││重1.10公克,空包裝總重1.03公克),純│││││度74.94%,純質淨重0.90公克。││├──┼────┼──────────────────┼────┤│2│甲基安非│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9月14日草療│沒收銷燬│││他命10包│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102年度││││(含包裝│毒偵字第2272號卷第23至24頁)││││袋10個)│鑑定結果:送驗檢品共11包,除編號8外│││││,餘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合計4.283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4.25公克)。││├──┼────┼──────────────────┼────┤│3│海洛因9│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2年10月│駁回│││包(含包│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裝袋9個│見102年度毒偵字第2449號卷第17頁)││││)│鑑定結果:經檢驗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84公克(驗餘淨│││││重2.82公克,空包裝總重1.63公克),純│││││度52.76%,純質淨重1.50公克。││├──┼────┼──────────────────┼────┤│4│甲基安非│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9月18日草療│駁回│││他命1包│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102年度││││(含包裝│毒偵字第2449號卷第20頁)││││袋1個)│鑑定結果: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計1.1739公克(驗餘│││││淨重計1.1646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