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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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06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蘇秀娟 債務人 趙鴻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貳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違約金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零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趙鴻昌於民國95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488,502元整,並訂「宅PAY金借款約定書」乙紙。
(二)詎料債務人趙鴻昌自96年9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經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執吉字第17299號強制執行債務人趙鴻昌所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在案,並於99年7月22日分配案款完畢,現尚有不足額債權本金1,382,325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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