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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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奕鑫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奕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奕鑫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03年1月1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於103年1月17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8月13日,外役監縮短刑期1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3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