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74號
原 告 臺中縣磐頂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二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⑵、提出被告二人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