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阿添
曾玉晴李莊美幸游黃金魚張松文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933號),嗣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蕭阿添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一日。緩刑貳年。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六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曾玉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一日。緩刑貳年。
李莊美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一日。緩刑貳年。
游黃金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一日。緩刑貳年。
張松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一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一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蕭阿添、曾玉晴(原名 曾慶花 、民國92年3月26日更名)、李莊美幸、游黃金魚、張松文5人均明知漁民之投保薪資應依實際魚貨交易所得,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亦明知1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竟為取得較高之老年給付,雖均明知其等無受僱於 蔡阿舜 之養 殖池 內實際從事養殖漁業、或雖承租或受僱於蔡阿舜之養殖池內,然實際月收入均未至新台幣(下同)4萬2,000元以上,惟因當時漁民可提高繳付每月勞保保費以便退保時領取較高額之保險給付之勞保新制初始施行,曾玉晴、李莊美幸、游黃金魚、張松文等4人遂依循蘇澳地區漁民紛紛提高保費之慣例,依照漁會人員之指示,將個人之漁民資料彙整交由蘇澳區漁會會計課課長 宋月滿 (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而各別與宋月滿及蕭阿添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委託宋月滿及蕭阿添辦理渠等4人提高勞保保費之事務。蕭阿添雖亦明知其實際月收入未至4萬2,000元以上,仍與宋月滿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宋月滿取得蔡阿舜養殖池91年2、3、4、5、8、9、10、11、12月及92年1月之魚貨交易證明單,並於附表一所示文件偽造蔡阿舜之署押後,交予蕭阿添。蕭阿添則另於附表二所示文件上偽造蔡阿舜之印文而偽造附表二所示文書後,轉交不知前開偽造事宜之曾玉晴等4人用印完畢,宋月滿即將前揭魚貨交易證明單附於蕭阿添等5人之調高月投保薪資申請書後,持交蘇澳區漁會職員彙整轉呈勞工保險局申請調高蕭阿添等5人月投保薪資至4萬2,000元,致勞工保險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予調高,嗣蕭阿添等5人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老年一次給付,致該局承辦人員據上開錯誤之月投保薪資,而交付其等老年一次給付(時間、金額詳附表三「方法、時間、金額欄」),計詐得如附表三「溢領金額欄」所示之溢領金額,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關於老年給付核發之正確性及蔡阿舜本人之利益。
二、證據:
㈠、被告蕭阿添、曾玉晴、李莊美幸、游黃金魚、張松文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宋月滿於本案偵查、另案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蔡阿舜於本案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 吳恒華 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㈢、勞工保險局99年6月4日保承職字第09910221140號函暨函附之李莊美幸等5人已請領老年給付金額及因異常調高投保薪資而溢領之差額表;李莊美幸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申請書、從事漁業證明書、路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魚塭用地資料、從事漁業證明書、員工名冊、魚貨交易證明單、雇傭契約書;張松文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申請書、路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魚塭用地資料、員工名冊、魚貨交易證明名單、雇傭契約書;曾玉晴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申請書、路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員工名冊、魚貨交易證明單、雇傭契約書;游黃金魚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申請書、路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魚塭用地資料、員工名冊、魚貨交易證明單、雇傭契約書;蕭阿添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申請書、路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魚塭用地資料、從事漁業證明書、員工名冊、魚貨交易證明單、雇傭契約書。
㈣、勞工保險局99年7月5日保給老字第09910166430號函暨函附之蕭阿添等5人之勞工保險局核定函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共5份。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是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應適用該條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該條所稱「法律有變更」,指行為時與裁判時之刑罰法律,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特別指刑罰權形成規範、成罪規範、科刑規範)互有不同內容之規範而言。
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本件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說明如下:
㈠、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定有罰金刑,而罰金刑之下限,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左:五、罰金,一元以上。」換算成新臺幣為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就罰金刑之下限有所提高,是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惟該條業已修正公布刪除,則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屬於數罪併罰,得定數罪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刑。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被告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㈢、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換算為新台幣後,應以新台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㈣、本件綜合上揭新舊刑法比較之結果,並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關於被告等人於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刑法之罪,新修正之刑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爰一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
四、核被告蕭阿添、曾玉晴、李莊美幸、游黃金魚、張松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蕭阿添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曾玉晴等4人各別與宋月滿及蕭阿添就詐欺取財犯行部分,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蕭阿添與宋月滿間就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部分,亦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亦為共同正犯。被告蕭阿添偽造私文書之低度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蕭阿添所犯上開2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人雖未就被告蕭阿添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提起公訴,惟如前所述,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之詐欺取財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蕭阿添5人為貪圖較高之勞保給付,而為詐欺犯行,造成勞保局受有損害,所詐得之金額非低,且尚未將詐得款項返還,被告蕭阿添又偽造蔡阿舜印文,所為均屬不該,惟念渠等素行良好,因一時思慮欠周而為本件犯行;被告蕭阿添5人又多僅係國小、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學歷不高,且均已達6、70餘歲之高齡,犯後均已全部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再被告蕭阿添5人於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被告蕭阿添5人前開犯行均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復無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宣告刑逾有期徒刑1年6月而不予減刑之情形,均依該條例減刑之,並依該條例第9條之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蕭阿添、曾玉晴、李莊美幸、游黃金魚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張松文前雖曾因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5紙存卷可考,然被告張松文該部分罪刑因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依法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本院考量渠等均年事已高,且係因依循當時蘇澳地區漁民紛紛提高保費之慣例,誤信漁會人員指示,致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亦均願與勞保局協商還款,已見悔意,認經此偵查、審判之教訓,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對其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被告蕭阿添偽造之蕭阿添等5人之申請書、員工名冊及雇佣契約書,業由證人宋月滿持交蘇澳區漁會轉呈勞工保險局陳報以行使,已非屬被告蕭阿添所有之物,惟其上偽造之如附表一、二所示「蔡阿舜」署押及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
339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後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宋月滿偽造「蔡阿舜」署押部分
┌──┬─────┬─────┬───────┬────┐│編號│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押│卷宗頁次│││││││├──┼─────┼─────┼───────┼────┤│1│申請書│船主欄│「蔡阿舜」署押│偵卷第│││(游黃金魚││一枚。│160頁│││)││││├──┼─────┼─────┼───────┼────┤│2│申請書│船主欄│「蔡阿舜」署押│偵卷第│││(張松文)││一枚。│30頁(同││││││143頁)│││││││├──┼─────┼─────┼───────┼────┤│3│員工名冊│僱主欄│「蔡阿舜」署押│偵卷第│││(蕭阿添)││一枚。│25頁(同││││││第172頁││││││)│├──┼─────┼─────┼───────┼────┤│4│員工名冊│僱主欄│「蔡阿舜」署押│偵卷第│││(曾慶花)││一枚。│154頁│├──┼─────┼─────┼───────┼────┤│5│員工名冊│僱主欄│「蔡阿舜」署押│偵卷第│││(李莊美幸││一枚。│138頁│││)││││├──┼─────┼─────┼───────┼────┤│6│員工名冊│僱主欄│「蔡阿舜」署押│偵卷第│││(游黃金魚││一枚。│162頁│││)││││├──┼─────┼─────┼───────┼────┤│7│員工名冊│僱主欄│「蔡阿舜」署押│偵卷第│││(張松文)││一枚。│146頁│├──┼─────┼─────┼───────┼────┤│8│僱用契約書│立契約書甲│「蔡阿舜」署押│偵卷第│││(蕭阿添)│方欄│一枚。│28頁(││││││同174頁││││││)│├──┼─────┼─────┼───────┼────┤│9│僱用契約書│立契約書甲│「蔡阿舜」署押│偵卷第│││(曾慶花)│方欄│一枚。│155頁│├──┼─────┼─────┼───────┼────┤│10│僱用契約書│立契約書甲│「蔡阿舜」署押│偵卷第│││(李莊美幸│方欄│一枚。│139頁│││)││││├──┼─────┼─────┼───────┼────┤│11│僱用契約書│立契約書甲│「蔡阿舜」署押│偵卷第│││(游黃金魚│方欄│一枚。│164頁│││)││││├──┼─────┼─────┼───────┼────┤│12│僱用契約書│立契約書甲│「蔡阿舜」署押│偵卷第│││(張松文)│方欄│一枚。│147頁│└──┴─────┴─────┴───────┴────┘附表二:蕭阿添偽造「蔡阿舜」印文部分
┌──┬─────┬─────┬───────┬────┐│編號│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印文│卷宗頁次│├──┼─────┼─────┼───────┼────┤│1│申請書│船主欄│「蔡阿舜」印文│偵卷第│││(蕭阿添)││一枚。│21頁(同││││││第169頁││││││)│├──┼─────┼─────┼───────┼────┤│2│申請書│船主欄│「蔡阿舜」印文│偵卷第│││(曾慶花)││一枚。│152頁│├──┼─────┼─────┼───────┼────┤│3│申請書│船主欄│「蔡阿舜」印文│偵卷第│││(李莊美幸││一枚。│134頁│││)││││├──┼─────┼─────┼───────┼────┤│4│申請書│船主欄│「蔡阿舜」印文│偵卷第│││(游黃金魚││一枚。│160頁│││)││││├──┼─────┼─────┼───────┼────┤│5│申請書│船主欄│「蔡阿舜」印文│偵卷第│││(張松文)││一枚。│30頁(同││││││第143頁││││││)│├──┼─────┼─────┼───────┼────┤│6│證明書│漁船船主欄│「蔡阿舜」印文│偵卷第│││(蕭阿添)││一枚。│22頁│├──┼─────┼─────┼───────┼────┤│7│員工名冊│僱主欄│「蔡阿舜」印文│偵卷第│││(蕭阿添)││一枚。│25頁(同││││││第172頁│├──┼─────┼─────┼───────┼────┤│8│員工名冊│僱主欄│「蔡阿舜」印文│偵卷第│││(曾慶花)││一枚。│154頁│├──┼─────┼─────┼───────┼────┤│9│員工名冊│僱主欄│「蔡阿舜」印文│偵卷第│││(李莊美幸││一枚。│138頁│││)││││├──┼─────┼─────┼───────┼────┤│10│員工名冊│僱主欄│「蔡阿舜」印文│偵卷第│││(游黃金魚││一枚。│162頁│││)││││├──┼─────┼─────┼───────┼────┤│11│員工名冊│僱主欄│「蔡阿舜」印文│偵卷第│││(張松文)││一枚。│146頁│││││││├──┼─────┼─────┼───────┼────┤│12│僱用契約書│立契約書甲│「蔡阿舜」印文│偵卷第│││(蕭阿添)│方欄│一枚。│28頁(││││││同174頁││││││)│├──┼─────┼─────┼───────┼────┤│13│僱用契約書│立契約書甲│「蔡阿舜」印文│偵卷第│││(曾慶花)│方欄│一枚。│155頁│││││││├──┼─────┼─────┼───────┼────┤│14│僱用契約書│立契約書甲│「蔡阿舜」印文│偵卷第│││(李莊美幸│方欄│一枚。│139頁│││)││││├──┼─────┼─────┼───────┼────┤│15│僱用契約書│立契約書甲│「蔡阿舜」印文│偵卷第│││(游黃金魚│方欄│一枚。│164頁│││)││││├──┼─────┼─────┼───────┼────┤│16│僱用契約書│立契約書甲│「蔡阿舜」印文│偵卷第│││(張松文)│方欄│一枚。│147頁│└──┴─────┴─────┴───────┴────┘附表三:
┌────┬─────────────────┬─────┐│姓名│方法、時間、金額│溢領金額│├────┼─────────────────┼─────┤│蕭阿添│於91年間,由宋月滿取得蔡阿舜養│114萬│││殖池91年2、3、4、5、8、9、10│7500元│││、11、12月及92年1月魚貨交易││││證明單後,再將之附於調高月投保薪││││資申請書後,於92年2月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調高月投保薪資,迄95││││年3月6日再領得老年一次給付││││189萬元。││├────┼─────────────────┼─────┤│曾玉晴│於91年間,由宋月滿取得蔡阿舜養│79萬500│││殖池91年2、3、4、5、8、9、10│元│││、11、12月及92年1月魚貨交易││││證明單後,再將之附於調高月投保薪││││資申請書後,於92年2月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調高月投保薪資,迄95││││年3月6日再領得老年一次給付││││130萬200元。││├────┼─────────────────┼─────┤│李莊美幸│於91年間,由宋月滿取得蔡阿舜養│79萬500│││殖池91年2、3、4、5、8、9、10│元│││、11、12月及92年1月魚貨交易││││證明單後,再將之附於調高月投保薪││││資申請書後,於92年2月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調高月投保薪資,迄95││││年3月6日再領得老年一次給付││││130萬200元。││├────┼─────────────────┼─────┤│游黃金魚│於91年間,由宋月滿取得蔡阿舜養│79萬500│││殖池91年2、3、4、5、8、9、10│元│││、11、12月及92年1月魚貨交易││││證明單後,再將之附於調高月投保薪││││資申請書後,於92年2月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調高月投保薪資,迄95││││年3月6日再領得老年一次給付││││130萬200元。││├────┼─────────────────┼─────┤│張松文│於91年間,由宋月滿取得蔡阿舜養│94萬3500│││殖池91年2、3、4、5、8、9、10│元│││、11、12月及92年1月魚貨交易││││證明單後,再將之附於調高月投保薪││││資申請書後,於92年2月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調高月投保薪資,迄95││││年3月6日再領得老年一次給付││││155萬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