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柔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天 、 郭筱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1,1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