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除去防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 林益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莉莉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未陳明建物遭無權占有之價額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請求被告拆除之面積(在地政機關測量前,暫以原告主張約略面積估算),並據以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請求拆除面積乘以最新土地公告現值計算)。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