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2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2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221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張文寧 被告甲(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乙(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游士霈【附表】┌──┬───────┬─────┬─────────────┬─────────────┐│編號│貸放日期(民國)│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民國)││(民國)││├──┼───────┼─────┼────────┼────┼────────┼────┤│①│100年11月23日│4,338元│自102年2月9日│1.83%│自102年3月10日│0.183%│││││至102年7月9日││至102年7月9日│││││├────────┼────┼────────┼────┤││││自102年7月10日│2.83%│自102年7月10日│0.283%│││││至清償日││至102年9月9日│││││││├────────┼────┤││││││自102年9月10日│0.566%│││││││至清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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