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03號上訴人乙○○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基隆港務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乙○○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玖萬柒仟伍佰元(詳計算式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上訴人甲○部分核定為貳佰陸拾伍萬陸仟伍佰元(詳計算式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林玫熹附表:
計算式一:(占用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25×75,900=1,897,500計算式二:(占用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35×75,900=2,65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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