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05號原告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淳茵 律師
乙○○被告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26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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