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同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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