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05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
」,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審理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生父 林漢平 從未盡為人夫、為人父之責任,且長期有家庭暴力之行為,聲請人自幼均由生母扶養照顧,負擔日常生活費用,聲請人之父母前於民國96年8月27日協議離婚,並約定由生母擔任監護人,惟離婚後生父仍不斷騷擾、恐嚇聲請人之生母,致聲請人與生母心生恐懼,四處躲避,且生父亦有向地下錢莊借錢,恐危及聲請人之人身安全,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聲請人乙○○之姓氏為母姓「呂」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聲請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甲○○與聲請人之父林漢平之戶籍謄本、本票影本各1件為憑,惟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多次詢及有無聲請人現在之姓氏對其不利之事實或證據提出時,僅陳稱:「我們去年8月27日離婚,小孩監護權歸我,因為生父向錢莊借錢,我擔心有往來的話,會影響我與小孩的人身安全,我希望能改成我的姓氏,對小孩比較安全,我前夫是養子,前夫的家族很複雜。小孩都是我自己扶養的。」等語(見本院97年4月14日非訟事件筆錄),由是觀之,本件聲請,應屬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甲○○對其父、其前夫林漢平及其夫家之主觀感受,聲請人乙○○未能舉證證明其姓氏「林」對 伊何 不利之影響,則其聲請變更姓氏改從母姓「呂」,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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