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 陳憲仰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幸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