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7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蔡家明 相對人 黃伊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黃伊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皆為民國134年4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黃伊品於106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5,500,000元,到期日展期至108年4月25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7年5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49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相對人就第三人傑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以10,000,000元為限額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上開保證債務合計尚欠本金3,801,947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及展期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保證書及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100│8,461.00│100000分之179│├─┼───┼────┼───┼───┼─────┼─────┼───────┤│2│臺中○○○區○○○段││100-1│1,562.00│100000分之179│└─┴───┴────┴───┴───┴─────┴─────┴───────┘┌─┬──┬───────┬────────┬───────────┬─────┐│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範圍││││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1│5176│臺中市北屯區平│住家用、鋼筋混凝│3層:91.87│陽台:14.21│全部││││田段100-1地號│土造、14層│合計:91.87│││││├───────┤│││││││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409之43號3││││││││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平田段5706建號,27,060.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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