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44號聲請人 阿薩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對人 陳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日訂立債權讓與契約,受讓其對相對人之債權及一切利益。聲請人欲依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惟相對人已設籍臺南市新化區戶政事務所,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住所。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讓與通知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已於104年12月22日遷入臺南市○○區○○路○○號,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聲請人應對相對人之最新戶籍地址郵寄債權讓與通知,然聲請人僅提出104年11月11日之相對人戶籍謄本,主張因相對人設籍戶政事務所,無法得知其實際住所而聲請公示送達,則聲請人既未向相對人之最新現戶籍地址為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之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