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 袁淑華 被告 袁淑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6,4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昀彤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建物建號│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1│高雄市○○區○○段○○○○○○○○號│面積70.81㎡×公告現值││││26,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920,530元│├──┼───────────────┼────────────┤│2│高雄市○○區○○段○○○○○○○○號│面積6㎡×公告現值26,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164││││=951元│├──┼───────────────┼────────────┤│3│高雄市○○區○○段○○○○○○○○號│面積282.58㎡×公告現值││││26,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32=229,596元│├──┼───────────────┼────────────┤│4│高雄市○○區○○段○○○○○○○○號│面積6㎡×公告現值26,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164││││=951元│├──┼───────────────┼────────────┤│5│高雄市○○區○○段○○○○○號│建物課稅現值328,8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164,400││││元│├──┴───────────────┼────────────┤│合計│1,316,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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