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羅簡字第1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