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2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補充本件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9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8年8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同行「如事實欄所載」應更正為「如前開補充所載」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科刑處罰,且為累犯應予加重其刑,猶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王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74號被告陳志緯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居桃園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3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68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7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99年10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7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8年5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1月27日22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居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燃燒吸食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11月30日19時4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號前,其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而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6300公克,驗餘淨重0.6281公克),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陳志緯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月10日出具之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復有上開扣案毒品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6300公克,驗餘淨重0.6281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檢察官王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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