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郭俊麟孫金碧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芳宜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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