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 王宗恕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 律師被告 林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第九行關於「107年8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8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郭春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