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
上訴人 柯阿蘭
訴訟代理人 何榮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尤妍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7,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1,43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