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687號債權人 李柏錩 債務人 賴立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50萬元與30萬元之支票,發票人並非賴立娟個人,故債權人就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