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01號原告 曾淑女 被告 曾裕榮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主張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未辦保存登記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0鄰○○00號(權利範圍全部)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故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4,4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33.5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房屋課稅現值7,300元=2,174,40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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