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56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裁定(下稱本件補費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嗣原告對該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9月16日以109年度抗字第1065號裁定駁回原告抗告確定在案,有該事件卷可參;原告本應依本件補費裁定意旨補繳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09年10月20日士院擎民安109年度補字第642號函、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憑(本院卷第105至115頁),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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