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告 杜林守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陳德弘 律師被告 林國興
林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格,應以市價為準,法院亦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105年度台抗字第504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就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1編號B部分與被告所有同小段303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1編號A部分(原告主張面積約
6坪,下稱系爭303地號土地)成立互易契約,請求被告將系爭
303地號土地移轉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303地號之土地範圍(每坪約3.31平方公尺,6坪即19.86平方公尺,)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肆萬貳仟柒佰捌拾元(計算式:109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萬3,000元×19.86平方公尺=244萬2,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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