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