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勁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建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5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萬2,7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2萬4,
56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4,0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並提出原告公司、被告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洪翊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