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魏志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SPARKSOURCEDEVELOPMENTLTD.、 翁焜盛翁焜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相對人SPARKSOURCEDEVELOPMENTLTD.公司設立登記
事項卡及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補本票發票人簽章為翁焜盛、翁焜榮英文簽名之証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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